但每一次面对,都是法律条文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博弈。
“先不管其他,我们先从最枯燥的法律条款和事实认定理起。”
审判长重新戴上眼镜,强迫自己进入绝对理性的分析状态。
“第一个焦点,年龄。”他翻开刑法典籍。
“假设骨龄鉴定最终支持这份新证明,确认杨旭在案发时确实未满十八周岁。那么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,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这是刚性规定,我们必须首先考虑。”
“绑架罪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,基准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
周副庭长接话,“对于未成年人这一法定从宽情节,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 10% 到 50%。以本案涉嫌绑架的情节,刑期拉到十年以下。”
年轻法官在笔记本上记录,补充道:“然后是从犯身份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七条,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虽然绑架罪性质严重,免除不可能,但减轻的幅度在 20% 到 50% 之间。”
“还有犯罪未遂。”审判长在纸上写下第三个关键点。
“本案犯罪过程中止于实施阶段,未造成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等严重后果,也未实际取得勒索财物,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这一情节,也有 20% 左右的减刑空间。”
他拿起笔,在纸上进行简单的叠加演算:
基准刑:10 年(按最低起算)
减刑因素一(未成年人,按-40% 计):10 年×(1-40%)=6 年。
减刑因素二(从犯,按-30% 计):6 年 × (1 - 30%) ≈ 4 年 2 个月。
减刑因素三(未遂,按-20% 计):4 年 2 个月 × (1 - 20%) ≈ 3 年 4 个月。
“三年左右。”周副庭长看着那个最终数字,“如果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、初犯等因素,在量刑时再稍作倾斜,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适用缓刑,是完全可能的。”
休息室里陷入一阵压抑的沉默。
小主,
这个演算结果,尽管让人憋闷,却是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条文推导出的结果。
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量,而非凭个人喜恶宣泄情绪。
问题在于,事情远不止于加减乘除。
“真正的麻烦,是他的美国国籍。”年轻法官打破了沉默。
“我研究过今年沪市的一个判例,一名美籍华人在境内犯有商业欺诈罪,最终法院判决后,通过外交与司法协作渠道,将其驱逐出境,交由美国司法机关执行剩余刑期。”
“那能一概而论吗?”周副庭长显然不认同,“那个案子是单纯的经济犯罪,社会危害性和暴力性远低于绑架!这是暴力犯罪,触及社会安全底线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