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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 外事通商条约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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帝国那几百年所累积下来的积弊,又岂是几道圣旨就能根除的?

每每思及此处,他便感到一种深深的无力。

特别是想到江南那一片片膏腴之地,世家大族盘踞,税赋积欠如山,关系网错综复杂,他更是不抱幻想——仅凭一纸空文就想触动那里的利益,无异于痴人说梦。

“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。”

朱由检看着新晋海关尚书兼东阁大学士杨嗣昌所呈奏本。

臣杨嗣昌谨题:

为酌定海关征税则例,以裕国课而通商民事

钦惟我皇上睿智天纵,宵旰忧勤,欲使海宇乂安,货殖流通。臣任海关尚书,敢不弹精竭虑,以筹饷糈之计?谨稽往例,参酌时宜,拟定条陈三款,伏乞圣鉴:

定抽分之法。凡番舶商船出入海口,所载货物,依时估册,每十仓为一计,抽分其一。各关监督率书吏详核其实,照市价折银收纳,毋得高下其手。丝帛、瓷铁、香料诸货各有则例,另造册呈部存照。

给勘合之制。凡大明商民出洋贸易,必先赴海关请领勘合文书。

查其籍贯、资本、船料明白,每牒纳银五十两,钤盖关防,方许放行。回舶时验其货值,照例抽分。若有私冒勘合及无牒出入者,货没官,人役究问。

严稽核之规。各关口每月造报收支文册,岁终户部遣官巡核。

关吏有徇私增减、侵欺挪移者,依律究赃问罪。其纳课诚笃、船货丰裕者,准予优免杂差,用示激劝。

臣窃惟海利之兴,实关国计。此法一行,岁可增饷数十万金,而商贾知劝,奸宄知畏,实为公私两便。伏乞皇上敕下,覆议施行。

朱由检览毕奏本,提起朱笔在票拟上批了个字。

墨迹未干,他复又蘸笔,在一旁空白处添了一行小字:

杨卿所奏甚善,然勿忘五年惠税之约。海事新开,当以怀柔为上。着即遣精干员役,详查西洋诸番商例、税则、货殖品类,三月内具本来闻,再行定夺。

笔锋略顿,又添二字:慎之。

看完杨嗣昌关于海关的,朱由检又翻开了鹿善继的奏疏。

臣鹿善继谨题:为开海之后严定夷人管束之法以靖海疆事

钦惟陛下洞观四海,圣德广被。自开海通商以来,红毛、佛郎机等诸国商船往来渐频,恳请驻使、通商、定居者日众。然夷夏之辨,自古为重;

中外之防,不可不严。臣职司外务,不敢怠忽,谨就夷人管辖、安置及越境诸事,条陈数端,伏乞圣鉴:

定夷馆之制以限其居

诸国欲设会馆、驻使者,须先具表文、贡方物,经外事部与沿海督抚核查,奏请圣裁。

准允后,设夷馆一所。每馆人数不得过三十,不得私建城垒、擅设炮台,亦不得携带妇孺长期居留。馆舍由地方官府建造,征收租银,按月缴纳。

明司法之权以正其行

凡番夷人员,无论使臣、商贾、水手,一旦踏入大明疆域,即须遵行《大明律》。其相互斗殴、盗窃、奸宥等事,皆由我地方官审断;

若涉命案、谋逆、间谍重情,更须即刻奏报,由刑部、都察院会同审理。夷人不得私设公堂、动用私刑,亦不得以不知中国法度为辞狡脱。

严稽察之防以绝其滥

各口岸设“夷务同知”专职,严核番人勘合文书。

所有外来船只入港,须即刻报明人数、货值、来意;离港时亦需核验,防止人员潜留。每季造册报部,载明夷人往来之数、居留之期。

若有文书不符、人数有异,许地方官即时锁拿审讯。

立定居之规以杜其滥

若有番夷恳请定居大明,须查明其来历、技能,取其该国保函,并由本地铺保三人联名具结。

定居者需弃其故服,改易大明衣冠,学习中国语言文字,遵我风俗律法。

初定五年为观察期,期内无过犯、有恒产者,方准予编入附籍,授田宅,纳税赋。仍严禁聚居蕃坊、自成一体。

惩偷渡之罪以儆效尤

凡无勘合文书私越境者,即为奸宥。一经拿获,审明情由:

若为谋生,杖一百,遣返原国;若为窥探、间谍,立斩不赦。窝藏、资助私越者同坐;地方官稽察不力,纵容隐匿者,以渎职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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