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9章 大明第一案(3/3)
依据《大明律》中“寻衅滋事”、“有伤风化”等概括性条款,每人重责一百大板,枷号一月,并罚没家产之半充入国库。此判罚既体现了对恶劣行为的惩治,也严守了证据底线。
关于李石与王氏:
罪名: 逼妻卖淫(李石)、长期从事非法暗娼活动(二人共同)。
惩罚: 李石杖一百,流放两千里,至边塞苦寒之地服劳役。
王氏杖八十,发往官方织造局服役五年。 其家产全部抄没。此判罚彰显了朝廷整饬社会风化的决心。
此判决一经公布,在朝野引发了巨大争议。
清流言官抨击皇帝“纵恶”,认为李立等人罪大恶极,仅以风俗罪论处是姑息养奸。
务实派官员则暗中称赞,认为此案判决逻辑严密,守住了新法的程序底线,为日后审理复杂案件树立了典范。
民间更是议论纷纷,有人为王氏的遭遇唏嘘,有人痛斥李立等人的无耻,也有人觉得官府“各打五十大板”算是公道。
而此案最重要的遗产,是催生了《大明律》的第一次“微调”:
钱龙锡领衔的刑部“律例馆”在三个月后,向皇帝呈上了 《刑律补充条例》(又称‘崇祯第一条例’) ,其中明确规定:增设“集体淫乱罪”: 凡三人以上,于公共场所或私人住所集体进行淫乱活动,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者,首犯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从犯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明确“亲属间风化罪”: 凡与五服内亲属发生不正当关系(无论是否和同),均罪加一等,并剥夺其部分宗族权利。
细化“逼良为娼罪”: 对强迫、胁迫、利诱他人卖淫者,视情节轻重,设定了从杖刑、徒刑直至流放的全部量刑标准。
朱由检御笔朱批:“刊印天下,一体遵行。”
“大明第一案”至此尘埃落定。它没有大快人心的处决,却为帝国奠定了一种冷静、理性且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司法传统。